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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幼儿园、餐饮店、酒店……景德镇查处一批星空app食品违法案件!

2024-07-30 03: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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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星空app官网下载2024年,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深入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深化法治为民办实事工作,以“铁拳”行动为抓手,加大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力度,利用“铁拳”行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查处了一批食品违法案件。此次公布10起食品类典型案件:

  2024年6月17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蛋糕店使用非食品原料金箔粉生产经营蛋糕的行为,作出没收金粉3瓶、罚没款10292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4月25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面包、蛋糕小作坊专项检查中,发现某蛋糕店内操作间的储物柜内发现1瓶“gold”金属粉(56.6g/瓶),已开封使用,剩余10克;装饰闪粉颜料1瓶,已开封使用,剩余半瓶;“claire bowman”金粉1瓶,已开封使用,剩余半瓶。据当事人供述上述产品用于巧克力表面做装饰。

  当事人在裱花蛋糕上添加含有金箔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金银箔粉并不会被身体吸收,只会原样排出体外,对人体并无营养价值。如果是假冒伪劣的,混有其他不明杂质的金箔、金粉,还可能有一些意想不到的食品安全风险。2022年1月29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联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金银箔粉不是食品添加剂,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生产加工、销售经营、进口食品时要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坚决含金银箔粉的食品生产、售卖与经营。不得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宣传、销售含金银箔粉食品。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和监测,对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和宣传金银箔粉可食用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查处。

  2.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甜品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4年4月22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甜品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出警告、罚没款506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3月20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面包、蛋糕小作坊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后厨制作蛋糕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未按照《国家食品安全餐饮服务操作规范》要求使用,且在存放食品加工原料的冷藏柜内发现1瓶未见生产日期及保质期的调味酱,已开瓶使用,剩余约20克。瓶身上标注“开启后请冷藏,并在4-5天内食用完为佳”。当事人供述该产品是2023年12月31日在网络平台购买,现场无法提供采购台账以及使用记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法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来源等信息。食品标签标识是食品的“身份证”,它能表明食品具有的品质、来源、性能等重要信息。该案中星空app,当事人采购使用的调味酱为预先定量包装食品原材料,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的定义,属于预包装食品,应当有相应的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没有相应的标签标识会导致当事人使用该调味酱时无法知晓何时过期,间接可能使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流入消费者的口中。本案的查处,有效提高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意识,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了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3月28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酒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原料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7日,执法人员在某酒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后厨加工场所内的调味品柜台上摆放一瓶超过保质期且已开封使用的“当归纯头片”。经调查,“当归纯头片”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31日在景德镇陶欣食品管理有限公司采购,并用于制作“养生鸽子盅”吊汤调味使用。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一底线不容触碰。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均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检查力度,及时消除隐患,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2024年6月18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幼儿园经营过期食品案,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某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操作间内的冷藏柜内储存了一包红糖和一包百合均无标签标识;一瓶海天辣黄豆酱800克(已开盖使用)的生产日期为2022年5月8日,保质期两年,为过期食品;操作间内无三防设施;食品留样记录和餐饮具消毒记录截止到4月3日。经查,该幼儿园食堂操作间内的海天辣黄豆酱为过期食品,当事人管理疏忽未能及时清理过期食品,没有严格管控食堂内存储的食品。对于无标签标识的食品原料,该园也没有履行索证索票,验货查货制度,疏于记录完善《食品及原料进购台账》和《食品留样记录》,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警告。

  当事人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幼儿园的食品安全始终是校园食品日常监管工作中的重中之重。该案中过期食品的货值金额虽然较小,但食品安全管理属于专业化管理,幼儿园食堂所犯的问题,应该通过常识就可以判断,管理人员只要细心一点就能避免。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幼儿园领域的检查力度,确保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落到实处。

  5.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幼儿园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托幼机构餐饮服务以及操作过程中有食品台账不完善、留样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三防设施行为案

  2024年5月25日,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幼儿园的行为星空app,作出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处罚决定。

  2024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根据“明厨亮灶”报警提示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托幼机构餐饮服务,同时在操作过程中有食品台账不完善、留样不规范、未按规定使用三防设施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景德镇市珠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开展餐饮服务,存在较大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幼儿园餐饮领域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儿童的“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6月3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幼儿园使用大肠杆菌超标的餐具的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6日,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机构对某幼儿园使用的餐具进行食品安全抽检。经检测,该餐具(碗)大肠菌群项目实测值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放弃申请复检的权利。经调查,当事人被抽检的餐具(碗)为其食堂自主消毒,因消毒操作不规范星空app,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消毒柜老化导致消毒不合格,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购进新消毒柜。

  当事人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景德镇市昌江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大肠杆菌是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若使用被大肠菌群污染的餐饮具,可能会引起人体腹泻、肠胃 感染等不适的症状。消毒餐饮具中检出大肠菌群,一般由于餐饮具的清洁消毒不彻底造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市场监管部门也将继续加大抽检力度,做好后续整改复查工作。

  2024年7月2日,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便利店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作出罚没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7日,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在对某便利店的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没有办理健康证直接切配水果。另外,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冰箱内发现了有腐败变质的柠檬和青枣。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景德镇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该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及时清理货架和仓储,对腐败变质和发芽的食用农产品应及时清理销毁。食品经营者应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意识,定期开展自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8.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4年5月18日,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作出罚没款10114.5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执法人员接浙江国正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载明某水果店销售的香蕉中的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于2024年3月6日送达该不合格报告,当事人放弃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月31日从珠山区某食品商行购进香蕉,已全部销售,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当事人销售检验不合格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噻虫嗪是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胃毒、触杀和内吸作用星空app,对蚜虫、蛴螬等有较好防效。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2mg/kg。香蕉中噻虫嗪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为快速控制虫害,加大用药量或未遵守采摘间隔期规定,致使上市销售的香蕉中残留量超标。市场监管部门也将继续加大抽检力度,确保人民群众吃到放心的水果。

  2024年5月28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托管中心无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食堂的行为,作出罚没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30日,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管巡查中发现某托管中心内有小学生正在集中用餐。经查,当事人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无证经营的行为并限期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乐平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校园食品安全关系到孩子们的健康,托管机构的食品安全之于孩子的未来至关重要。托管机构在为儿童提供餐饮服务时,应具备相关资质,加强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自身食品安全知识水平,确保校园食品安全落到实处,保障儿童身体健康。

  2024年5月27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没款27716.88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11日,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江西华中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某餐饮店采购的小米椒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1月29日从珠山区某蔬菜店购进该批次小米椒后已全部用作调味制作成菜品,菜品销售金额为2716.88元星空app,违法所得2716.88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浮梁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了上述行政处罚。

  毒死蜱杀虫剂毒性通常为中等毒,其残留期较长,农药残留验证试验表明,毒死蜱杀虫剂即使按照正确的方法和剂量使用,仍存在农药残留超标的风险。按照农业农村部2019年11月29日公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毒死蜱属于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该案中,当事人虽然作为小米椒的采购者,主观上没有使用农药。但由于没有落实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使得含有禁用农药的小米椒进入了菜品,对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市场监管部门也将加大对上游的溯源工作,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对整个食用农产品的链条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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