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半岛app第13期)

2023-08-01 22:52:50
浏览次数:
返回列表

  半岛app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3年第13期)

  2023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鼓楼区徐香汇饭店销售的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批产品购进日期为2023年5月13日,共采购5公斤,货值32.5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截至目前,已完成产品控制,原因排查,经排查,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生长过程中添加4-氯苯氧乙酸钠,目前案件仍在调查中。

  2、南京市鼓楼区徐红微百货店销售的香蕉,噻虫嗪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共计15公斤,货值174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174元。

  3、南京市鼓楼区白水河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鲫鱼购进6公斤,货值156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536元。

  4、苏果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路连锁店销售的国产精品香蕉,噻虫嗪,噻虫胺,吡虫啉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共计16公斤,货值126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半岛app。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0121.63元。

  5、南京市鼓楼区王海龙蔬菜经营部销售的生姜,噻虫嗪,噻虫胺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共计15罐,货值21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00元。

  6、南京市下关区陈修进水产点销售的黄鳝、泥鳅半岛app,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黄鳝购进5公斤,货值380元;泥鳅购进5公斤,货值140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520元半岛app。

  7、南京市鼓楼区高新常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黄鳝购进2公斤,货值176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半岛app,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00元。

  8、南京市鼓楼区赵洪林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黄鳝购进2公斤,货值176元,上述产品已全部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00元。

  9、南京李鲜生蔬果有限公司销售的奶油草莓,烯酰吗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上述产品购进3.5公斤,货值77元,已全部销售完半岛app。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罚没款2007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