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app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二〇二三年第九期)

2023-07-17 05:3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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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半岛app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二〇二三年第九期)。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二〇二三年第九期)

  一、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中百广场店经营的布袋锅巴(麻辣小龙虾味)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于2023年4月28日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中百广场店经营的布袋锅巴(麻辣小龙虾味)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菌群总数项目不符合GB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中百广场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处罚,但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半岛app,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半岛app,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当事人免于处罚,进行教育。

  产生问题的原因初步排查是进货检验把关不严,因当事人为流通环节,不合格产品供货商经营地址位于武汉市东西湖区,不属于我局管辖,我局已依法将该案线索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事人将在以后的销售过程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选择有品质保障的进货商,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二、武汉市江夏区渔港烤鱼餐厅经营的自行消毒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对武汉市江夏区渔港烤鱼餐厅使用的方形碟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武汉市江夏区渔港烤鱼餐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夏市监当罚〔2023〕209号)。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当班工作人员没有将已消毒好的餐具放在餐具保洁柜中,而是直接将方形碟放置在餐桌上暴露在空气中时间过久,未及时对消毒的方形碟进行密封,当事人整改措施:加强餐具的清洗半岛app、消毒、保洁工作,严格把控各类餐饮具消毒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武汉市江夏区盘盘烤餐饮店经营的自行消毒餐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对武汉市江夏区盘盘烤餐饮店使用的长方盘进行监督抽检半岛app,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武汉市江夏区盘盘烤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给予当事人警告(夏市监当罚〔2023〕210号)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其限期整改。

  产生问题的原因为在岗人员未经过二次消毒导致的餐具检测不合格。当事人的整改措施为:安排专人负责餐具消毒工作,确保方碟半岛app、汤勺、筷子等餐具都做好消毒,做到无遗漏并保证消毒质量;清洗餐具时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做到消毒柜与垃圾桶保持好距离,做到地面干净卫生无杂物,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四、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庙山店销售的皓琪佬牌老蛋糕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2023年4月28日,本局收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2023年4月4日对武汉武商超市管理有限公司庙山店抽检的皓琪佬牌老蛋糕(2023-03-26)检测报告(编号为:NO2023CJ02054)。检测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店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但鉴于当事人在采购该批次不合格老蛋糕时履行了经营者的进验货查验义务,索取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留存有相关票据,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第一时间启动召回、落实整改等措施,至今未收到消费者食用后的不良反应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对其作出(夏市监不罚〔2023〕11号)免予处罚的不予处罚决定。

  因当事人为流通销售环节,问题产生的原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生产环节所在地监管部门排查中。当事人将继续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购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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